I. 引言
A. 目的与范围
本报告旨在深入分析美国移民系统中至关重要的特定工作授权文件(EAD)和旅行文件。重点关注复杂情况、资格细微差异、申请挑战以及对EAD类别(c)(18)(监管释放令)、(c)(8)(庇护申请待决)、I-485身份调整申请人的提前离境许可(AP卡)、合法永久居民(LPR)的回美证,以及特殊移民青少年(SIJ)在(c)(14)类别下相关联的EAD路径的实际影响。美国移民系统提供的EAD类别和旅行文件种类繁多,凸显了其复杂性 1。本报告致力于揭示其中最具挑战性的一些方面。
B. 理解复杂性的重要性
许多此类别的申请过程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受到不断变化的政策和处理时间的影响,因此专业性的理解对申请人和从业人员至关重要 3。任何失误都可能导致严重延误、丧失工作许可,甚至危及基本的移民申请或身份。贯穿这些移民机制的一个共同点是其固有的临时性。例如,C8类别的EAD与待决的庇护申请紧密相关 6,而提前离境许可通常由I-485身份调整申请待决的个人使用 8。同样,特殊移民青少年的EAD通常在等待签证期间的暂缓递解行动(deferred action)下授予 9,而(c)(18) EAD则发给那些有最终递解令但在监管下暂时释放的个人 11。这种普遍存在的“待决”或“临时”状态意味着申请人并未获得永久性解决方案。因此,个人常常发现自己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其工作、旅行和安稳生活的权利取决于可能耗时数年且易受政策变化和积压影响的行政程序 4。这种对临时措施的依赖反映了移民系统内部更广泛的系统性问题,例如案件积压和签证名额不足,这些问题迫使个人长期处于有条件的居留状态及其带来的焦虑之中。
C. 方法论
本分析基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国土安全部(DHS)、国务院(DOS)、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的官方指南、相关法规、政策手册,并结合从业人员的资源,以阐释现实世界中的挑战。鉴于这些程序的复杂性、严格的截止日期以及潜在的“申请人造成的延误”(尤其对于C8 EAD),细致的记录保存和积极主动的案件管理不仅仅是最佳实践,更是成功的关键。各类申请中证据补交请求(RFE)十分常见 15。庇护EAD时钟可能因申请人的行为而停止 7。回美证的申请需要证明意图 19。这些都表明申请人承担着很高的证明责任,任何错误或遗漏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申请人不能采取消极等待的态度,必须积极管理自己的案件,及时、全面地回应RFE,并保存详尽的关于其资格和合规性的文件记录。该体系给个人带来了巨大的行政负担,其中许多人可能处于弱势地位或缺乏资源,这凸显了提供可负担的法律援助和清晰的机构指南的必要性。
II. EAD 类别 (c)(18):监管释放令 – 复杂情况分析
A. 定义 (c)(18) EAD 及其依据:监管释放令 (OSUP)
(c)(18) EAD 适用于那些持有最终递解令,但根据监管释放令 (Order of Supervision, OSUP) 从拘留中被释放的个人 11。此EAD类别在《美国联邦法规》第8篇274a.12(c)(18)中列出。通常,ICE签发OSUP的情况是由于多种原因无法立即递解某一个人。这些原因常常包括人道主义理由(例如,怀孕、严重的健康状况、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或者当该个人的母国拒绝或迟迟不签发旅行证件时 11。OSUP允许ICE在该个人暂时留在美国期间对其进行监控 12。
B. 资格深入探讨与证据障碍
核心要求是,被授权签发OSUP的官员可酌情决定授予工作许可,前提是该官员明确认定:(1) 该外国人无法被及时递解;或 (2) 递解该外国人不切实际或有悖公共利益 11。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经济上的必要性。这包括提交I-765WS表格(工作表),详细说明当前的年收入、支出和总资产价值 25。相关指南指出,虽然I-765WS表格的证明材料不是必需的,但如果提交,将会被审核;并且,证明申请人自身的经济必要性无需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财务信息 25。
关于“递解不切实际”或“有悖公共利益”的证明:“递解不切实际”通常与所有被要求签发旅行证件的国家均已明确拒绝签发的情况有关 25。I-220B表格(监管释放令)可能需要ICE就此进行注释 25。“有悖公共利益”是一个更广泛的自由裁量因素,但2020年拟议的规则试图取消将其作为EAD资格的独立依据,而更侧重于因缺乏旅行证件而导致的“不切实际” 26。
关于2024-2025年USCIS/ICE的现行政策及2020年拟议规则的影响:2020年11月,DHS提出一项规则,旨在大幅限制(c)(18) EAD的发放,目标是将其限制在因所有国家均明确拒绝签发旅行证件而无法递解,且该外国人能证明经济必要性的情况 26。其明确目的是减少外国人在收到最终递解令后继续留在美国的经济动因,并取消“公共利益”作为独立的EAD签发理由 26。美国移民法律顾问协会(AILA)等机构对该拟议规则的评论认为,它与《移民与国籍法》中的法定条款相冲突,并扰乱了既定实践 28。截至2025年初,关于2020年拟议规则限制(c)(18) EAD的具体实施状况,需要仔细核查。相关资料 1 并未提供关于2020年拟议规则最终实施状况的明确更新。然而,AILA于2020年11月19日发布的文件 25 中关于(c)(18)初次申请的指南,与拟议规则中更严格的标准(要求ICE在I-220B表格上注明因所有国家均拒绝签发旅行证件而无法递解,并要求提交I-765WS表格证明经济必要性)相符。这表明当时正在实施或预期实施更严格的解释。(c)(18) EAD的有效期通常限制为一年 22。
C. 案例分析:申请(c)(18) EAD – 挑战与策略
案例:某甲来自X国,该国以签发旅行证件缓慢或不合作著称。甲持有最终递解令。由于ICE在数月内无法获得其旅行证件,甲被置于OSUP之下。甲有需要其抚养的美国公民子女。
挑战:
- 获得ICE在I-220B表格上关于所有被请求国家均已明确拒绝签发旅行证件的特定注释,可能是一个主要障碍 25。仅仅是“缓慢或不合作”如果缺乏所有相关国家的明确拒绝,则可能不符合这一严格标准。
- 通过I-765WS表格证明“经济必要性”,虽然看似直接,但仍需USCIS审核 25。
- 自由裁量权的性质意味着即使满足了门槛标准,USCIS仍可能拒绝EAD申请 25。
- 一年的有效期使得每年都需要更新,造成持续的不确定性 27。
策略:
- 坚持与ICE就旅行证件请求及其进展情况进行跟进。
- 细致填写I-765表格和I-765WS表格,清晰阐述经济困难以及美国公民子女的依赖关系 11。
- 如果I-220B缺乏特定注释,则提供ICE为获取旅行证件所做的长期而未成功的努力的证据,以及来自X国领事馆的任何沟通(或缺乏沟通)的证明。
- 即使“公共利益”作为独立的EAD依据被削弱,仍应强调人道主义因素(美国公民子女)作为整体自由裁量审查的一部分。
(c)(18) EAD的机制本身似乎内含一种矛盾。OSUP要求个人配合递解努力 12,但EAD(通常是个人生存和抚养家人的必需品)的发放却与这些递解努力的失败(即无法递解)相关联。这给申请人造成了一种困境。个人被要求协助促成其自身的递解,但其在美国工作和生存的能力(通过EAD)又取决于短期内递解无法实现。这使得个人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全力配合可能意味着在递解确定之前就失去生计;反之,如果递解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延迟,但ICE尚未根据严格定义认定为“不切实际”,则可能无法工作。此政策反映了政府执行递解令的意图与那些无法立即被递解的个人的实际/人道主义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EAD成为管理这一群体的工具,但其条件却造成了固有的冲突。
此外,2020年的拟议规则(以及根据 25 其明显的实际适用情况)显著收窄了获得(c)(18) EAD的路径,使得处于OSUP下的个人更容易遭受经济困境和剥削,特别是如果ICE严格执行其对“不切实际”的定义。这项拟议规则旨在取消EAD,除非递解因所有国家明确拒绝签发旅行证件而无法实现,并限制了对“公共利益”的考量 26。目前的实践似乎要求ICE对此类不切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注释 25。这是一个比以往更灵活地解释“不切实际”或“有悖公共利益”高得多的门槛。因此,许多因实际递解延迟(例如,由于领事程序缓慢、临时国家状况不符合CAT延期条件,或复杂的身份验证问题)而处于OSUP下的个人,可能无法满足“所有国家明确拒绝”的标准,导致他们在近期无法被递解的情况下也无法获得工作许可。这种政策转变加剧了此类个人生活的不稳定性,可能迫使他们为了生存而从事未经授权的工作,从而破坏了有序监管的预期目标。这也凸显了行政 rulemaking 如何深刻影响个人满足基本需求的能力,即使他们的实际递解在短期内并不可行。
表格 II.B: EAD 类别 (c)(18) – 关键资格与证据责任
资格依据 (OSUP与最终递解令) | USCIS/ICE 核心认定要求 | 申请人的关键证据责任 | 常见挑战 |
根据监管释放令 (OSUP) 释放的持有最终递解令的个人 11 | 1. 无法及时递解;或 2. 递解不切实际或有悖公共利益 (注意:2020年拟议规则旨在主要限制于“递解不切实际”且有严格定义)11 | 1. 经济必要性:通过 Form I-765WS 证明 25 <br> 2. OSUP 证明:有效的 Form I-220B 25 <br> 3. ICE 关于递解不切实际的注释:Form I-220B 上需有 ICE 注明所有被请求国家均已明确拒绝签发旅行证件 25 | 获得 ICE 关于递解不切实际的特定注释;满足严格的“所有国家明确拒绝”标准;自由裁量决定;一年有效期需频繁更新 25 |
III. EAD 类别 (c)(8):庇护申请待决 – 复杂情况分析
A. 180天庇护EAD时钟:机制与关键性
庇护申请人有资格在提交完整的庇护申请(Form I-589)150天后申请EAD(Form I-765,类别(c)(8))6。USCIS可以在“庇护EAD时钟”累计满180天后批准EAD 6。该时钟衡量庇护申请待决的时间,不包括申请人造成的延误 7。时钟在USCIS收到完整的庇护申请或在EOIR正确提交后开始计时 7。如果USCIS将主动申请的庇护案件移交给移民法庭,申请人在案件于法官处待决期间可以继续累积EAD资格时间 7。2020年特朗普政府时期的一项规则取消了初次(c)(8) EAD的30天处理时限,但该规则后于2022年2月在“AsylumWorks et al. v. Wolf et al.”案中被禁止执行,从而恢复了此前的规定 33。理论上,USCIS现在必须在30天内裁决初次(c)(8) EAD申请,尽管有报告称延迟依然存在 36。
B. 申请人造成的延误:影响与示例
任何由申请人(或同一申请中的受抚养人)请求或造成的延误都会导致庇护EAD时钟停止 7。无论是否存在这些延误,EAD都不会在累计满180天之前被批准 7。
申请人造成的延误示例(USCIS – 主动庇护申请):
- 请求重新安排庇护面谈日期(时钟在重新安排的面谈日期重启)17。
- 未能出席已安排的庇护面谈(除非能证明有正当理由/特殊情况)7。
- 未能出席指纹(生物特征识别)预约 17。
- 请求将案件转移到新的庇护办公室/面谈地点 7。
- 在面谈前夕提交大量证据,导致面谈需要重新安排 7。
- 未能在面谈时提供合格的口译员 7。
- 请求额外时间提交文件导致面谈重新安排 7。
- 如被要求,未能亲自领取庇护决定(如果案件被移交法庭,时钟可能直到第一次听证会才重新开始)7。
申请人造成的延误示例(EOIR – 防御性庇护申请):
- 请求延期(例如,为寻找律师、准备案件)7。
- 拒绝快速听证日期 17。
- 请求变更审理地点 17。
- 提交了延误程序的动议且被移民法官批准 7。
- 时钟在移民法官对庇护申请作出裁决之日停止。如果在180天内被拒,则丧失EAD资格 7。
C. 处理可信度问题、陈述不一致及RFE
对EAD时钟的影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陈述不一致会停止时钟”,但如果此类问题导致申请人请求更多时间提交证据,或者导致为澄清事实而重新安排或继续听证,这些行为将被视为申请人造成的延误,并会停止EAD时钟 7。RFE本身不会自动停止时钟,但如果申请人请求更多时间来回应RFE,并且这延迟了已安排的程序,则可能导致时钟停止。
可信度评估:可信度是庇护申请的核心 42。证词与其他证据之间的不一致可能导致不利的可信度裁定 42。裁决官会评估申请人的举止、坦诚度、陈述的合理性以及一致性 42。
处理不一致之处:申请人应主动解释当前陈述与过去陈述或申请之间的任何差异 43。不这样做并期望官员不会注意到是危险的 43。承认先前的错误陈述,解释情况(例如,不良建议、误解),并提供真实陈述有助于克服问题 43。
RFE和持续听证:如果不一致或缺乏确凿证据导致RFE或需要继续听证以获取进一步证词/证据,如果申请人请求延期或额外时间导致程序延误,这些都可能导致时钟停止 7。如果初步提交的证据不足,USCIS/EOIR可以要求提供额外证据 44。
时钟停止的补救措施(Garcia Perez和解协议):Garcia Perez和解协议为庇护申请人提供了获取其EAD时钟状态信息、因申请人造成的延误而停止的原因,以及向USCIS和EOIR质疑不正确的时钟停止的机制 38。这包括从EOIR获取休庭代码以及通过USCIS的在线案件状态工具(CSOL)和电子请求系统获取增强信息 38。除非出现特殊情况,USCIS和EOIR被要求在25个工作日内回应更正请求 38。
D. 案例分析:在庇护复杂性中维持EAD时钟和资格
案例:某庇护申请人在USCIS面谈时提供的证词与其书面声明存在轻微不一致。庇护官员发出RFE,要求澄清并提供关于申请某些方面的进一步确凿证据。
挑战:
- 全面回应RFE可能需要大量时间来收集文件或证人陈述。如果申请人请求延长RFE的截止日期,从而延迟了后续安排的程序(或者如果RFE本身导致了面谈改期,而申请人又为此请求了更多时间),这可能被视为申请人造成的延误,从而停止EAD时钟。
- 如果这些不一致之处很严重且无法得到满意解释,可能会导致案件被移交移民法庭,进一步复杂化并延迟EAD程序 7。
- 即使时钟没有停止,如果庇护申请在180天累计完成前被移民法官拒绝,EAD资格也将丧失 7。
策略:
- 为面谈做细致准备,以尽量减少不一致之处 43。
- 如果收到RFE,在规定时限内尽可能全面、迅速地回应。如果确实需要更多时间并请求延期,需了解其对EAD时钟的影响。
- 在RFE回应中主动处理并解释任何不一致之处 43。
- 利用Garcia Perez和解协议机制监控EAD时钟,并在延误被不当归咎于申请人时请求更正 38。
- 如果案件被移交法庭,准备好在第一次听证时重启已停止的时钟,并避免任何后续由申请人造成的延误 7。
在庇护申请过程中,建立可信度是赢得案件的基础 42。然而,处理可信度问题的过程(例如,回应关于陈述不一致的RFE,为持续听证做准备)有时可能会无意中导致申请人造成的EAD时钟停止,这实际上是在惩罚申请人为努力加强其案件可信度所做的行为。申请人常常陷入两难境地:为了让EAD时钟继续计时而仓促应对,可能会损害其充分解决可信度问题的能力,从而可能损害其庇护申请本身;而花费必要的时间来建立一个可信的案件,则可能停止EAD时钟,延迟他们工作和养活自己的能力。这种矛盾揭示了一个系统性的张力,即程序性要求(EAD时钟)可能破坏实质性目标(公正的庇护裁决),特别是对于那些可能因记忆、创伤或缺乏文件而导致初步陈述不一致的弱势个体。Garcia Perez和解协议 38 为不正确的时钟停止提供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并未改变构成申请人造成延误的基本性质。
EAD时钟的复杂规则,特别是关于申请人造成延误的规定,可能会间接迫使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做出优先考虑EAD资格而非庇护案件最佳准备的策略性决定,特别是对于那些有迫切经济需求的申请人。对停止时钟的恐惧可能导致申请人宁愿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听证,也不愿请求延期,或者为了避免请求更多时间而提交不够完整的RFE回复。因此,EAD时钟规则可能会巧妙地影响庇护案件的诉讼或准备方式,如果EAD需求至关重要,则可能对潜在的庇护申请结果不利。这对于自行代理的申请人或资源有限的申请人尤其如此。EAD时钟系统的设计,虽然旨在管理工作量和防止滥用EAD申请,但可能无意中造成了一个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得工作许可的需求可能与充分准备案件和公平陈述其主张的机会相冲突。
表格 III.B/C: 庇护 EAD (c)(8) 时钟 – 常见停止情景与缓解措施
情景 | 时钟停止可能性 | 官方依据(申请人造成的延误) | 潜在缓解/补救措施 |
请求重新安排USCIS面谈 | 高 | 是 17 | 证明“正当理由”;时钟通常在改期面谈日重启 17 |
未能出席USCIS面谈 | 极高 | 是 7 | 证明“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7;否则可能转介法庭 |
请求额外时间回应RFE(导致程序延误) | 中-高 | 可能被视为 7 | 尽可能在原期限内回应;如确需延期,了解时钟影响;利用Garcia Perez机制查询和纠错 38 |
在EOIR请求听证延期(例如为寻找律师、准备案件) | 高 | 是 7 | 避免不必要的延期;时钟可能在下次听证时根据情况重启或继续停止 |
因陈述不一致导致法官决定继续听证以进一步澄清 | 视情况而定 | 如果延期被归咎于申请人 7 | 尽力在原听证中澄清;如需延期,明确非申请人责任;利用Garcia Perez机制 38 |
案件从BIA发回重审 | 时钟应加上诉期间天数 | 非申请人造成延误(发回后)7 | 确保USCIS/EOIR正确计算上诉期间累积的时间;提交完整的发回重审命令副本 7 |
IV. I-485申请人的提前离境许可(AP卡)– 复杂情况分析
A. I-485待决申请人的目的与资格
提前离境许可(Advance Parole, AP),通常以I-512L表格(提前离境许可文件)或作为组合卡(EAD/AP)的一部分签发,允许某些持有待决申请(尤其是I-485表格,即注册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的个人在国外旅行后返回美国,而不会导致其待决申请被视为放弃 8。资格主要针对持有待决I-485的申请人 8。在I-485待决期间离开美国而未持有AP,通常会导致I-485申请被视为放弃,除非适用狭窄的例外情况(例如,某些H、L、K或V类非移民签证持有者)46。AP并不保证重新入境;入境口岸的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官员拥有最终的准入决定权 8。
B. 紧急旅行:“紧急人道主义原因”与加急请求
USCIS可基于紧急人道主义原因或重大公共利益批准AP 45。USCIS对“紧急人道主义原因”的界定侧重于紧迫情况、对个人福祉的影响以及若未批准假释可能导致的痛苦程度 57。例如,家庭成员患病/亡故、申请人需接受关键性医疗救治等 8。申请人可以请求加急处理I-131表格(旅行证件申请)45。这可以通过致电USCIS联络中心、使用USCIS的虚拟助手Emma,或通过USCIS在线账户(如可用)进行 59。支持紧急需求的证据至关重要 8。对于15天内即需出行的紧急情况,USCIS可通过当地现场办公室预约签发紧急AP文件 8。这要求提交新的I-131表格(如适用,需附带费用)和令人信服的紧急情况证据 59。
C. 应对重新入境:CBP的自由裁量权与高风险旅行
即使持有有效的AP文件,入境口岸的CBP官员仍拥有拒绝重新入境的完全自由裁量权 8。AP允许登机并请求假释入境,而非保证入境许可 8。AP持有者通常会被转至二次检查(secondary inspection)以进一步核实其身份和AP有效性 8。这是标准程序,不一定表示存在问题,但可能导致延误 50。CBP常见问题包括旅行目的、离境时长、当前移民身份、待决申请、犯罪记录等 50。
虽然USCIS/DOS并未发布超出一般旅行警告的针对AP持有者的特定国家建议 64,但前往被美国国务院列为有旅行警告、政治不稳定或冲突地区的国家,可能会在返美时受到CBP更严格的审查。申请人应携带证明此类旅行必要性的文件 56。当前(2025年初)的地缘政治气候以及潜在的新的旅行禁令或某些假释项目的终止(如 29 中提及的CHNV项目)增加了风险层次。根据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案的裁决,对于I-485申请人而言,持AP旅行通常不会触发非法滞留禁令 46。然而,如果个人有先前的递解令,持AP旅行可能被视为执行了该递解令 46。
D. 应急规划:AP文件在境外丢失、被盗或过期
AP在境外过期:这种情况风险极高,可能导致被拒绝重新入境 8。申请人应计划在AP到期前尽早返回 8。续签通常必须在美国境内提交 48。
AP文件在境外丢失或被盗:
- USCIS政策手册 65 指出,目前没有在美国境外申请补发AP文件(包括组合卡)的程序。申请人应联系最近的USCIS国际办公室或美国使领馆。
- 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FAM)66 指出,如果个人在离境前已获批AP,且文件在境外丢失/被盗(但未过期),则可以提交I-131A表格申请承运人文件。领事馆可签发带有AP注释的登机函。如果AP文件已过期,FAM则指示个人访问人道主义假释网站或咨询CA/VO/F。
- USCIS指南 47 提及I-131A表格(承运人文件申请),适用于在境外丢失、被盗或损毁旅行文件(包括AP)的个人。此表格允许他们获得登机所需文件。
- 美国使领馆可使用I-131A表格为丢失绿卡或回美证的LPR签发登机函或旅行许可函 67。虽然这些片段主要针对LPR,但FAM 66 以及USCIS关于丢失AP可使用I-131A的一般性提及 47 表明,如果AP仍然有效,AP持有者可能适用类似机制。
返美选项:
- 若AP丢失/被盗但未过期:联系美国使领馆咨询I-131A表格和登机函事宜(依据 66)。
- 若AP已过期:情况更为危急,不保证能重新入境。个人可能需要从境外申请人道主义假释(这是一个困难且漫长的过程 57),或者如果符合条件,申请非移民或移民签证,但这可能因待决的I-485而变得复杂。寻求法律咨询至关重要。
- 若I-485在境外期间被拒,AP可能不再有效以供重新入境 49。
E. 案例分析:管理I-485待决期间的国际旅行风险
案例:某I-485申请人因紧急家事需前往其母国(该国被国务院列为三级旅行警告级别)。其AP卡尚有6个月有效期。
挑战:
- 因前往有旅行警告的国家,返美时可能面临CBP更严格的审查(由 56 推断)。
- 若逗留时间意外延长,AP可能过期。
- 即使持有有效AP,也存在CBP拒绝重新入境的一般风险 8。
- 在境外期间政策可能发生变化 49。
策略:
- 出行前咨询移民律师评估风险 54。
- 携带完整文件:有效护照、AP文件、I-485收据(I-797C表格)、紧急旅行需求的证据、与美国联系的证明 49。
- 如果AP是基于DACA,确保DACA有效 55。
- 了解CBP可能会询问旅行原因、时长以及与美国的联系 50。
- 制定应对重新入境问题或AP丢失/过期的应急计划 61。
- 关注国务院旅行警告及任何USCIS/CBP的更新 61。
尽管提前离境许可是为方便I-485申请人出行而设计的,但其不保证重新入境、CBP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在境外过期/丢失的脆弱性,使其更像是一座“脆弱的桥梁”而非坚实的保障。这突显了在便利合法旅行需求与维持严格边境管制之间的根本张力。AP允许旅行而不会导致I-485被视为放弃 8,然而,重新入境并非板上钉钉,而是取决于CBP官员的判断 8。该文件虽然至关重要,但在入境口岸其效力有限,意外被拒的情况时有发生 61。这意味着申请人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一次必要的旅行可能变成一场在返美时对CBP决定的高风险赌博。AP在境外过期或丢失/被盗的风险,以及有限且复杂的补救措施,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 8。AP系统反映了移民当局的一种谨慎态度,优先考虑边境安全和控制,而非为身份调整待决的申请人提供绝对的确定性。这给那些因合法的个人或职业原因需要旅行的人带来了实际困难和焦虑。
此外,针对高风险地区的AP特定旅行建议的缺乏(除了国务院的一般性建议 64)以及CBP自由裁量决策过程的不透明性,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申请人出行时往往不完全了解特定地区的风险,也不清楚哪些确切因素可能导致CBP拒绝入境。CBP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多处提及],AP持有者通常会接受二次检查 50。除了国务院适用于所有美国旅行者或公民的一般性旅行警告外,并没有USCIS或CBP针对AP持有者前往特定国家的专门警告 64。近期的事件表明审查有所加强,被拒入境的情况增多 61。这意味着申请人知道重新入境没有保障,但缺乏关于前往某些地区可能如何被CBP看待的具体官方指导,超出了适用于所有美国旅客或公民的一般旅行警告。这迫使人们依赖律师建议和坊间证据,而这些可能无法完全捕捉当前CBP行动姿态或影响入境口岸假释决定的特定地缘政治敏感性的全貌。缺乏针对前往敏感地区的AP持有者的、量身定制的透明风险信息,给个人评估风险带来了更大负担,可能阻止必要的旅行或导致不可预见的重新入境问题。这表明,如果某些地区对AP重新入境构成独特挑战,国土安全部/CBP有必要提供更具体的指导。
表格 IV.C/D: 提前离境许可 (I-485 待决) – 再入境风险与应急规划
风险因素 | 可能后果 | 建议的申请人行动/应急措施 | 相关 USCIS/DOS/CBP 指南片段 |
CBP 自由裁量权/拒绝入境 | 被拒绝入境美国,I-485 申请可能受影响 | 旅行前咨询律师;携带所有相关证明文件(I-485 收据、AP 文件、旅行目的证明、美国联系证明);准备好接受二次检查和提问 50 | 8 |
前往敏感地区/有旅行警告的国家 | CBP 加强审查,增加拒绝入境风险 | 评估旅行的绝对必要性;携带额外证明文件解释旅行原因和与美国的紧密联系;关注官方旅行警告 | 56 (间接相关) |
AP 在境外过期 | 被拒绝入境;I-485 申请可能被视为放弃 | 务必在 AP 到期前返回美国;如无法返回,立即寻求法律咨询;考虑申请人道主义假释(难度大)或签证(可能复杂) | 8 |
AP 在境外丢失/被盗 | 无法登机返美;延误行程 | 立即联系最近的美国使领馆;如 AP 未过期,可尝试申请 I-131A 获取登机函 47 | 47 |
I-485 在境外期间被拒 | AP 可能失效,被拒绝入境 | 旅行前确认 I-485 状态良好;如被拒,AP 可能不再有效,需寻求其他返美途径 | 49 |
V. 合法永久居民的回美证(Re-entry Permit)– 复杂情况分析
A. 目的与长期离境的必要性
回美证(Re-entry Permit, RP),即I-327表格,是为计划在美国境外停留一年或以上,但通常少于两年的合法永久居民(LPR)签发的旅行文件 19。它作为LPR在长期离境期间无意放弃其美国居留权的证据 19。离境一年或以上可能导致绿卡(I-551表格)在重新入境时失效 19。LPR必须在美国境内实际居住时申请RP(使用I-131表格)19。通常需要在美国进行生物特征识别(指纹和照片采集),但许可证可以邮寄至美国驻外使领馆领取 19。RP通常有效期为2年,不可延期;必须重新申请新的 19。如果LPR在成为LPR后的过去5年中已有超过4年时间在美国境外度过,则新的RP有效期可能仅为1年 71。
B. 证明维持美国居留意图:一项关键障碍
即使持有RP,LPR也必须证明其离境是临时性的,并且打算维持其美国居留权 20。
有力的书面证据(CBP考量因素,适用于RP情境):
- 维持美国银行账户、驾照、邮寄地址 72。
- 作为美国居民提交美国所得税申报表 71。
- 在美国拥有房产或生意 72。
- 维持美国就业或与美国雇主的紧密联系 74。
- 近亲家庭成员仍在美国居住 72。
- 证明海外旅行临时目的的证据(例如,临时工作派遣、学习、照顾患病亲属)73。
- 返程机票或其他返美意图的证据 74。
常见陷阱:
- 未作为美国居民提交美国所得税申报表 71。
- 在国外建立永久性工作或住所 75。
- 离境前处置美国财产或终止美国工作 75。
- 家庭、财产或商业联系均在国外 75。
- 即使每次离境都少于一年,但频繁、长时间的离境也可能共同表明放弃居留权 74。
- 仅仅每年访问美国并不能保证LPR身份得以保留 75。
C. CBP审查:尽管持有有效许可证,仍有被认定放弃身份的风险
RP是返美意图的有力证据,但不保证CBP不会认定放弃身份 71。CBP官员仍会评估整体意图 71。
导致CBP认定放弃身份的其他因素:
- 犯罪行为:某些犯罪(例如,道德败坏罪 CIMT、重罪)的定罪可能使LPR在返美时不可入境,无论是否持有RP 74。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放弃身份”,但会导致丧失重新入境/维持身份的能力。
- 虚假陈述/欺诈:如果CBP发现LPR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身份,或作出重大虚假陈述(即使是对外国实体,如果这反映了其美国移民意图或资格),都可能导致递解程序 74。
- 在国外的行为与返美意图不符:获得外国公民身份、在外国选举中投票(如果表明放弃对美国的效忠),或向外国官员作出与美国居留身份不符的陈述,都可能产生问题。(从证明维持美国为永久家园意图的一般原则推断)。
- 作为非居民外国人报税被视为放弃身份的有力证据 75。
如果怀疑放弃身份,CBP可能会签发“出庭通知”(NTA),启动移民法官面前的递解程序 74。LPR在此类程序中享有正当程序权利 74。在入境口岸受压签署I-407表格(放弃LPR身份记录)是一个风险;LPR应了解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75。
D. 与N-470表格(为入籍目的保留居住权)的相互作用
N-470表格(为入籍目的保留居住期申请)适用于因特定合格雇佣关系(美国政府、某些美国公司/研究机构、宗教组织)而在海外居住一年或以上的LPR,希望在缺席期间保留其为入籍目的的连续居住期 83。已批准的N-470本身并不保证重新入境或阻止LPR身份被认定为放弃 86。大多数N-470申请人如果缺席一年或以上仍需要回美证(例外:在海外为美国政府工作的雇员如N-470获批则可能不需要回美证 90)。
N-470的合格雇佣(美国公司从事对外贸易):雇佣关系必须是与从事美国对外贸易与商业发展的美国公司/企业,或其子公司(如果美国公司拥有超过50%的股份)83。N-470的证明文件(美国公司):雇主出具的信函/宣誓书 91。宣誓书应说明:宣誓官员的头衔及其查阅记录的权限;雇佣组织的业务性质;公司注册州、成立日期及存续状态;如为子公司,则需提供母公司详情、所有权/控制权事实以及母公司持股的确切百分比 92。还需LPR身份证明以及在提交N-470前已在美国作为LPR不间断实际居住至少一年的证明(宗教工作者除外)83。
常见的N-470申请错误/陷阱包括:迟交申请(通常必须在连续离境美国一年之前提交)83;未满足先前一年的实际居住规定 83;雇佣关系并非真正“合格”(例如,公司并非真正的“美国公司”或未从事美国对外贸易发展)87;表格填写不完整/不正确、缺少签名、费用错误 84;误解N-470能保护LPR身份(其目的是为入籍保留居住期)或免除入籍的实际居住要求(它保留的是连续性,但实际居住天数仍需满足,除非是美国政府雇员)86。
同时申请回美证和N-470的复杂性:通常两者都需要申请。N-470可以支持回美证申请中关于离境是基于与美国利益相关的合法、临时目的的论点。然而,即使N-470获批,如果出现其他因素(如在国外犯罪或虚假陈述),或者尽管有合格的雇佣关系但与美国的整体联系被切断,CBP仍可能认定为放弃身份。
E. 案例分析:LPR在海外工作 – 平衡回美证与N-470的申请
案例:某LPR受其美国跨国雇主(该公司深度参与美国出口业务)派遣,前往新加坡工作3年。该LPR在美国有家庭和住所,并计划入籍。
挑战:
- 确保新加坡的工作任务及雇主活动真正符合N-470关于“发展美国对外贸易”的标准 89。
- 为N-470收集详细的雇主宣誓书 92。
- 协调及时提交I-131申请回美证(离境前,完成生物特征采集后)和N-470(离境美国一年内)19。
- 在3年内维持足够的美国联系,以便在返美时即使持有RP和已批准的N-470也能满足CBP的要求 71。
- 如果工作任务延长超过2年,则需要申请第二份RP。
策略:
- 提交I-131申请RP,在离境前完成生物特征采集。
- 在离境美国一年内提交N-470,并附上详实的雇主文件。
- 维持美国银行账户、财产、选民登记(如果LPR身份前在州选举中有资格),每年作为居民申报美国税务,如可行则定期回美探访。
- 详细记录临时工作派遣的性质以及与美国的持续联系。
- 如果工作任务继续,在第一份RP到期前申请新的RP。
对于在海外长期工作的LPR而言,他们面临双重证明负担:一方面,需要通过回美证和维持的联系向CBP证明他们没有放弃LPR身份以便重新入境;另一方面,需要通过N-470表格和维持的联系向USCIS证明其缺席符合资格,以便为将来的入籍保留居住期。这两者是相关但截然不同的法律标准和证据要求。回美证用于维持LPR身份 19,而N-470则用于为入籍保留居住连续性 83。两者都要求证明与美国的联系以及缺席的临时性。然而,N-470有非常具体的“合格雇佣”标准 83,这并非回美证的明确要求(尽管一个好的缺席理由有助于回美证的申请)。更关键的是,即使两者都获批,如果出现其他负面因素(例如,犯罪行为、切断所有美国联系尽管有合格的雇佣关系),CBP仍可能认定为放弃身份 71。这种双重规定造成了一个复杂的合规环境。LPR必须应对USCIS的两个独立申请流程,然后仍然面临CBP的最终自由裁量权,这使得即使是善意的长期国际雇佣也充满了潜在的移民陷阱。
N-470中关于“从事美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美国公司”的规定是一个狭窄且受到严格审查的类别。证明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运营真正符合N-470此项规定的证据负担很高,需要详细证明公司的性质、所有权以及申请人在美国贸易发展中的直接作用。仅仅是为一家美国跨国公司工作可能并不足够。N-470列出了“受雇于从事美国对外贸易和商业发展的美国公司或企业,或其子公司(如果该美国公司或企业拥有其50%以上的股份)”83。措辞“发展美国对外贸易和商业”意味着不仅仅是在海外为一家美国公司工作,它暗示了与在国际上扩展美国经济利益的直接联系。USCIS可能会仔细审查雇主的商业活动和LPR的具体工作职责,以确保它们符合这一定义。在一家美国子公司的纯粹本地运营岗位上工作的LPR,如果没有与发展美国贸易的明确联系,可能难以符合资格。所需的宣誓书细节 92 也强调了这种审查。这一特定的N-470类别并非适用于所有在海外为美国公司工作的LPR。它反映了一项政策选择,即仅当LPR在海外的雇佣能够证明为美国经济利益服务时,才授予这种入籍居住保留的优惠。这对于许多在跨国公司工作但其角色并非直接以贸易为重点的LPR来说,可能是一个重大的障碍。
表格 V.B/D: 维持LPR身份与海外入籍资格
文件/流程 | 主要目的 | 关键资格要求 | 关键证据 | 常见陷阱 | 两者互动/必要性 |
回美证 (Re-entry Permit) | 防止因长期(通常>1年,<2年)离境而被视为放弃LPR身份,便利返美 19 | LPR身份;在美国境内申请;计划长期离境但意图返美 19 | 持续的美国联系(税务、财务、家庭、财产、工作等);离境的临时性证明 72 | 未及时申请;离境前未完成生物信息采集;未能证明维持美国居住意图;在海外建立永久联系 19 | 对于长期离境LPR至关重要,以维持身份。N-470的合格雇佣理由可支持RP申请中离境的合理性。 |
N-470表格 | 为因合格雇佣关系长期(>1年)离境的LPR保留入籍所需的连续居住期 83 | LPR身份;离境前通常需在美不间断居住1年;合格的海外雇佣(美国政府、特定美国公司/研究机构、宗教组织)83 | 雇主证明信/宣誓书,详述合格雇佣性质、与美国利益的关联、公司结构(如适用)91 | 雇佣关系不符合“合格”定义;未及时申请(通常在离境1年内);误解其不能代替RP或免除实际居住天数(美国政府雇员除外)86 | 不代替RP(多数情况)。与RP一同申请,可同时维护LPR身份并为未来入籍铺路。获批的N-470本身不能保证CBP不认定放弃LPR身份。 |
VI. 特殊移民青少年 (SIJ) EAD ((c)(14)) – 一个多阶段的挑战 (与I-360相关)
A. SIJ EAD路径概述
SIJ身份适用于21岁以下、未婚、身在美国、曾受父母一方或双方虐待、遗弃或忽视,且州青少年法庭已就此作出特定裁定的儿童 9。在I-360 SIJ身份申请获批后,SIJ申请人往往因EB-4签证积压而面临漫长的等待期 5。为在等待期间提供救济,USCIS实施了一项政策(2022年5月6日生效),对持有已批准I-360但仅因签证名额不足而无法调整身份的SIJ申请人,逐案考虑给予暂缓递解行动 9。若获得暂缓递解行动,SIJ申请人随后可提交I-765表格,申请(c)(14)类别(暂缓递解行动)的EAD 9。
B. 获取州法院前置裁决令的障碍
州青少年法院的裁决令必须包含USCIS要求的特定结论:
- 依赖于法院,或由州机构/部门或法院指定的个人/实体监护 100。
- 因受虐待、忽视、遗弃或州法律规定的类似原因,无法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团聚 100。
- 返回其(或其父母的)国籍国或最后常住地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100。
各州具体情况与挑战:
- 获得这些确切的结论可能具有挑战性,因为州法院法官可能不熟悉SIJS的要求或联邦移民法 106(通过为加州州法院提供指导间接表明)。
- 各州关于虐待、忽视、遗弃的定义以及青少年法院管辖年龄的法律各不相同 100。从业者必须将州法律依据与联邦SIJS要求相结合。
- 法院可能不愿意就返回另一国的“最佳利益”作出结论,认为这属于其管辖范围之外的移民事务 100(USCIS通常尊重州法院的裁决,但裁决令必须包含此项结论)。
- 向USCIS证明每项司法裁决都有“合理的现实依据”至关重要,即使法院裁决令包含了这些结论 100。这可能需要在州法院以及之后向USCIS提交声明或其他证据 103。
- 州法院程序的延误可能导致儿童“超龄”(在提交I-360前年满21岁,尽管USCIS对在21岁前提交申请的情况有一定的超龄保护)99。USCIS允许在年满21岁前2周内亲自提交申请以缓解此问题 99。
- USCIS同意:必须是为了寻求摆脱虐待、忽视或遗弃而申请法院裁决令,而非主要为了获得移民利益 100。
C. 应对I-360批准、签证排期倒退与暂缓递解行动
I-360处理:获得州法院裁决令后,SIJ申请人提交I-360表格。USCIS审查资格,包括法院裁决令的有效性和USCIS的同意 99。
EB-4签证积压/排期倒退:SIJ签证属于职业移民第四优先(EB-4)类别,该类别有年度数量和国家配额限制 5。需求(尤其来自某些国家)远超供应,导致严重的积压(签证排期倒退),获批的SIJ申请人必须等待数年才能获得签证名额以申请身份调整(I-485表格)5。截至2023年7月,约有12万名SIJ申请人等待签证名额 109。
对EAD时间线和青少年稳定性的影响:
- 历史上,SIJ青少年只有在提交I-485表格时才能申请EAD,这意味着数年等待期间没有工作许可或稳定身份 13。这造成了巨大的困难,无法获得服务,教育受阻(无法申请FAFSA联邦学生援助),且易受剥削 13。
- Cesar的案例 110 说明了SIJS批准后等待4年才能申请绿卡的情况,这给他带来了经济困难并限制了教育机会。
暂缓递解行动处理:
- 如果签证名额不可用,USCIS现在会自动考虑为已批准的SIJ申请人提供暂缓递解行动 10。该决定通常与I-360批准同时作出,但可能需要生物特征识别,导致轻微延误 98。
- 暂缓递解行动有效期为四年,如果签证仍然不可用,可以续期 9。
基于暂缓递解行动的EAD ((c)(14)) 申请:一旦获得暂缓递解行动,SIJ申请人即可提交I-765表格申请EAD 9。这是一个独立的步骤。
平均等待时间/延误:尽管暂缓递解行动是一项重大改进,但由于签证积压,总体时间仍然很长。由于需求波动和其他变量,难以准确预测EB-4签证的确切等待时间 107。理论上,考虑到约有15.5万份待批EB-4申请和每年约1万个签证名额,一些申请人可能面临15.5年的等待期 107。暂缓递解行动本身在I-360批准后处理相对较快,但之后还有EAD的处理时间。
D. 案例分析:SIJ获得EAD之路 – 延误与稳定性担忧
案例:来自洪都拉斯的17岁少女Maria从其所在州的青少年法院获得了前置裁决令。她提交了I-360表格。她的国家面临严重的EB-4签证积压。
挑战与时间线:
- 州法院裁决令:可能需要数月才能获得,期间需应对法庭排期并确保裁决符合要求(从业者普遍认知,由 103 推断)。
- I-360批准:USCIS处理时间不定。
- 暂缓递解行动批准:很可能与I-360批准同时获得 98。
- EAD ((c)(14)) 申请:在暂缓递解行动批准后提交。适用USCIS对I-765的处理时间。
- 签证等待:这是最长且不可预测的部分。Maria可能需要等待多年,其优先日期才能变为当前,从而提交I-485 107。
稳定性担忧:
- 在长达数年的签证等待期间,即使有暂缓递解行动和EAD,Maria仍面临不确定性。暂缓递解行动是临时的(有效期4年 9),且不授予合法身份 9。
- 她可能会超过某些青少年支持系统的年龄限制。
- 高等教育的入学(FAFSA)通常与LPR身份挂钩,因此EAD有助于工作,但不一定能解决高等教育费用问题 13。
- 担心可能影响暂缓递解行动或EAD续期流程的政策变化 109。
策略:
- 从一开始就确保州法院裁决令内容充实,并满足所有USCIS要求。
- 及时提交I-360。
- 一旦获得暂缓递解行动,立即提交I-765申请EAD。
- 按要求勤勉地续期暂缓递解行动和EAD。
- 倡导解决SIJ积压问题的立法方案(如 13 所建议)。
2022年的暂缓递解行动政策对SIJ申请人而言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进展,它在签证积压期间为他们提供了工作许可和免遭递解的临时保护。然而,这并未解决因等待LPR身份长达数年而产生的根本不稳定性及长期不确定性,也未赋予他们如联邦学生助学金等全部福利。SIJ面临巨大的签证积压 [多处提及]。2022年的政策批准了暂缓递解行动及随后的(c)(14)类EAD 9。此EAD允许工作并提供一定程度的稳定 13。然而,暂缓递解行动是临时性的,并非LPR身份 9。等待LPR身份的时间仍可能长达数年 107。正如Cesar的故事 110 所揭示的,EAD虽是重要的“生命线”,却未能完全解决SIJ申请人所忍受的“困境” 13。他们仍然面临接受高等教育的障碍(FAFSA不合格问题在 13 中提及)以及不确定未来所带来的心理负担。暂缓递解行动/EAD政策是对立法问题(签证限额)的行政补救措施。它减轻了部分伤害,但并未提供国会在设立SIJS时为这些弱势青少年所设想的永久性和全面融合。所提供的“稳定性”是有条件的且有时限的,影响了他们的长期人生规划。
此外,从州青少年法院获得具体、详尽的裁决结论(这些法院依据各自的州法律和程序运作,且可能不熟悉SIJS)的必要性,给即将年满21岁的青少年带来了一场“与时间的赛跑”。州法院层面的延误或错误,如果导致I-360未能在超龄截止日期前提交,可能会产生不可逆转的移民后果。SIJ申请(I-360)必须在21岁生日前提交 99。具有特定结论的州法院裁决令是前提条件 [多处提及]。州法院程序可能漫长且各不相同 103。法官可能需要接受关于SIJS要求的培训。获得USCIS所需的确切措辞可能具有挑战性 103。州法院的任何延误(例如,延期、法官不熟悉情况、需要更正的裁决令错误)都会直接影响按时提交I-360的能力。这给法律援助者和青少年自身带来了巨大压力。USCIS关于在年满21岁前2周内允许亲自提交申请的规定 99,承认了这一关键时刻的重要性。对一个独立的州司法系统的依赖,及其自身的优先事项和资源限制,给一个时间敏感的联邦移民程序引入了一个重要的外部变量。这凸显了SIJ程序中的一个系统性弱点,即儿童获得联邦保护的资格可能因USCIS或儿童无法直接控制的因素而受到损害。
表格 VI.B/C: SIJ EAD ((c)(14)) 路径 – 关键阶段与障碍
阶段 | 核心要求/目标 | 常见挑战/延误 | 平均/报告的时间线 (如有) | 对青少年的影响 |
州法院前置裁决令 | 获得符合USCIS要求的关于抚养/监护、无法与父母团聚(因虐待、遗弃、忽视等)、最佳利益的特定司法裁决 100 | 法官不熟悉SIJS;州法律差异;获得精确措辞;法庭排期延误;证明事实基础 103 | 不定,取决于州法院系统 | 延误可能导致超龄风险(I-360提交);增加不确定性 |
I-360 SIJ申请 | USCIS批准SIJ身份分类 | USCIS处理时间;RFE(如法院裁决令不清晰或证据不足) | USCIS处理时间各异 | 等待期间身份不稳定 |
签证可用性/排期倒退 | 等待EB-4签证名额变为可用 | 严重的EB-4签证积压,尤其对某些国家申请人;排期可能倒退 5 | 可能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 107 | 长期处于法律“困境”;无法申请绿卡;面临递解风险(在有暂缓递解行动前) |
暂缓递解行动批准 | USCIS酌情批准暂缓递解,提供临时保护 | 通常随I-360批准自动考虑;如需额外生物信息可能稍有延迟 98 | 通常与I-360批准同时或之后不久 | 提供临时性的免于递解保护;是申请EAD的前提 |
(c)(14) EAD申请 | 获得工作许可 | 需在暂缓递解行动批准后单独提交I-765;USCIS EAD处理时间 | USCIS EAD处理时间各异 | 获得合法工作能力,改善经济状况;但仍非永久身份,高等教育等仍受限 13 |
VII. 总结分析与策略建议
A. 关键复杂性回顾
本报告深入探讨了EAD类别(c)(18)和(c)(8),以及I-485申请人的提前离境许可(AP卡)、LPR的回美证和SIJ EAD ((c)(14)) 路径。分析揭示了贯穿这些流程的若干核心复杂性:普遍存在的自由裁量权、繁重的证据要求、严格的时钟和时限规则、案件积压的深远影响、重新入境时面临的风险,以及临时身份所固有的不稳定性。
B. 首要主题
- 周全文件准备与积极案件管理的关键重要性:鉴于移民程序的复杂性,申请人必须从一开始就收集全面的证据,主动满足所有资格标准,并预见潜在的RFE或挑战 3。
- 机构自由裁量权与处理延误对申请人生活的重大影响:许多决定取决于官员的自由裁量,而处理时间的延长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和困扰 2。
- 美国移民政策中执法目标与人道主义考量之间的张力:在多个案例中,严格的执法目标与申请人的人道主义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紧张关系。
- 依赖临时或待决身份的申请人的脆弱性:许多EAD和旅行文件与未决的申请或临时保护相关联,使申请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状态。
C. 对申请人及从业人员的策略建议
- 细致准备:强调全面收集证据、主动满足所有资格标准、预见潜在RFE或挑战的重要性 3。
- 理解时间表和截止日期:强调遵守申请截止日期、EAD时钟规则和文件有效期至关重要 3。
- 管理期望:鉴于处理时间和自由裁量因素,设定切合实际的期望至关重要 2。
- 应急规划:尤其对于旅行,制定备用计划并了解最坏情况非常重要 8。
- 利用可用补救措施:例如,利用Garcia Perez和解协议进行EAD时钟更正 38。
- 寻求专业法律建议:强调这些领域的复杂性通常需要专业的法律指导 3。
移民程序的复杂性要求申请人及其法律代表不仅要对具体规定有透彻的理解,还要对政策动态和实际操作有敏锐的洞察。通过细致的准备、积极的管理和对潜在风险的充分认知,申请人可以更好地应对挑战,争取有利的结果。